湖北教育厅近日新制订了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其中禁止教师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师德行为规范还禁止教师强制推销辅导资料、书籍和其它各类商品,禁止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9月16日《中国新闻网》)
不禁哑然失笑!特别是动辄使用“禁止”两字,更让我深感其“官僚作风”的严重!正如人们所言,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行为,何用禁止,又如何禁止?两者原本就不混淆,也无须混淆。然而,教育管理者却将两者彻底混淆了。还将原本属于自己的职责,完全推到了教师的身上。
教师的职责是什么?《教师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也就是说,教师的真正职责只有一个,教书育人。除此之外,则都不在教师职责之内。
而当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涉及的主要是学校的安全管理。在此方面,则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部门,他们的职责就是负责学校安全的。正如见义勇为,站在道德上,可以去提倡和鼓励;但决不能站在法律上,强迫每个人都必须去见义勇为。因为保护公民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有专门的队伍即警察。而公民已经纳了税,也等于尽了自己的义务,至于职责,则交给了警察。社会治安不好,证明警察没有尽到他们职责,却不是公民没有尽到自己职责。
所以,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管理者的职责就是保护好学生以及教师的生命安全。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而教师呢?需要承担的,仅仅是自己的义务而已。
在汶川地震发生后,曾经有人以美国教师为例:美国教师在灾害发生后,会向学生们大喊快跑之类的话语,而不是自己首先冲出教室。可美国教师的表现,恰恰源于其管理者的优秀表现。因为美国政府,要求学校必须提供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教育,而且至少一个月就要举行一次疏散演习,应急门必须能不用钥匙从里面打开等。正是有了这些防患于未然的教育和管理措施,美国教师的行为才会形成基本统一,而不会像我们需要教师的自知自觉,需要给教师以师德规范的束缚。
更何况,大学生都已成人,和教师同样属于成年人,可以结婚,可以生子,早已脱离了“未成年人”的队伍,也就不适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了。大家都是成年人,都需要遵守法律,也就都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为何还一定要求教师必须去保护他们呢?制订这样的规范,岂不滑稽可笑?难道大学生都是长不大的孩子?如此看来,是我们过于“溺爱”的教育方法出了问题,还是教育管理者的管理思维出现了问题呢?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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