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地方政府滥发采访证的三重隐忧
www.fjnet.cn?2009-10-23 09:51? 宋桂芳?来源:央视网    我来说两句

广东东莞市拟出台媒体监督新举措,《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近日下发到各镇街,这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等。文件中提到,东莞市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10月22日《广州日报》)

常理而言,记者的采访权就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一样,属于正态权力。有合格的记者证、有合法的记者身份,自然就应该拥有基本采访权。在民主法治领域,知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一切自由权利的基点和关键,而信息时代的媒体恰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公众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记者采访权去实现,换言之,对记者采访权的尊重与保护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与满足。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媒体才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

在世界媒体峰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媒体发展,支持媒体搞好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我国领导人首度就媒体发展与社会作用进行公开演讲,始终支持舆论监督的立场振奋人心。10月15日,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再次强调“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受法律保护”。这些姿态与法规都说明,我国对媒体监督权的保护、对记者采访权的保护,已经在不断随着时代发展而掘进。

顺应这样的趋势,地方政府在此类问题上作出一些探索,初衷无疑是美好的,也有利于记者采访权制度化地落地,破解媒体监督领域常年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但是,如果保护过当,则容易对采访权形成事实上的伤害。东莞的“专用采访证”制度用心良苦,也是富有创意的一种实践,但是,这种制度在逻辑与法理层面存在一些隐忧,值得商榷。

首先,保护一种权利不能在既有权利上再次赋权,给记者发地方性“专用采访证”,这就好比给工商等执法部门再发“专用执法证”一样,引发诸多后遗症:比如,没有这个专用证的记者怎办?外地记者怎么才能拿到东莞的“专用采访证”?如果是一些负面新闻事件,关涉政府部门利益与形象,如果保证地方政府也能大义灭亲地给记者发这个采访证?其次,“专用采访证”滥发的本质不是保护权利,而很可能是削弱了采访监督权。记者采访权是国家层面的权利,专用采访权是地方领域的权利,如果后者成为一种制度,结果有二:要么是地方政府独立于全国性的媒体监督之外、非证莫进;要么是地方政府给全国记者发证、将国家权利异化为地方赋权,而这在法律层面是行不通的。再次,媒体监督之所以得力,在于其相对独立性,记者的采访权之所以令公众尊崇,在于这是一种法律框架内的监督权,尤其是异地监督,受地方利益影响较小,现在,凭空横亘出一个“专用采访证”,事实上多了一道门槛,使得舆论监督时时处处在地方职能部门的“审稿”之下,这种控制化手段,离信息公开与民主法治似乎并不合拍。

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一些重大事项与场合也需要“专用采访”。然而,如果地方政府都来滥发“专用采访证”,记者证的法律效力在哪里?采访权会不会迟早被各地割据的行政权所主导?由此可见,如何关心记者采访权、关心的“度”在哪里,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审慎地把握。


相关新闻
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