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行贿依然猖獗,且绝大多数都没有定罪,检察院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有司法建议的权力。实施行贿黑名单制度这种非刑法措施,以引起大家的警惕,是预防贿赂犯罪的合理手段。
从本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除了查询范围不再设限,加大贿赂犯罪成本之外,所录入的行贿犯罪数据,是客观真实的记录,具有不可删除或变更性。
从2006年起,行贿黑名单制度正式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3年过去了,论说此制度的成效依然不能不提它的首创者——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从当初“能否给这些建筑承包商套上‘紧箍咒’,用他们的历史来约束他们的将来”的简单设想,到遏制经济重点领域贿赂行为的“一剂猛药”,行贿黑名单制度一路走来。然而,伴随更多的一直是行贿名单“缩水”的争论与遗憾。此前有媒体调查显示,“最多的时候曾出现排队查询的现象,现在几乎是隔几天来一两个,很多是兴冲冲来,失望而归”。黑名单制度的发起者林新法更是毫不掩饰心中的无奈:“如果说,行贿黑名单在建立之初可以被称为贿赂行为的‘高压线’、‘防火墙’、‘防腐剂’,那么,如今这项制度多少有点名不副实,成为一个花架子了。”
此次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与查询范围的限制,而扩大至所有领域,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更为了解除此前行贿黑名单制度所面临的“鸡肋”困境,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作为一种具有司法监督属性的犯罪防范手段,如果所录入的信息不能满足查询者的需求,不能提供足够的判断信息,久而久之,遭冷遇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无疑,从信息源本身寻求突破,找对了方向。此外,把行贿查询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确实能对行贿者发出更强的警示作用。
然而,讨论者对于黑名单“缩水”最耿耿于怀的,还在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而排除了因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并没有被判刑的行贿人。事实上,未经法院判决的行贿嫌疑人,检察院是否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这个问题一直与行贿黑名单制度相伴相生。现实操作中,由于受贿案件的查处相当困难,基于办案需要,许多已经被查实的行贿案件,行贿人通常作为“污点证人”,因此行贿人一般能免于处罚。而一旦被法院判决行贿罪,就有相当一部分人深陷囹圄,他们怎么可能还在社会上揽工程、做生意?不能突破“生效判决”这一限制,许多潜在行贿者并不露面,往往使行贿黑名单变得威慑力待定。另一方面,无论是哪级检察院确实都无权对“行贿”单方面下定义,这成为了理论上行贿黑名单继续前行的最大阻碍。
现在行贿依然猖獗,且绝大多数都没有定罪,检察院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有司法建议的权力。实施行贿黑名单制度这种非刑法措施,以引起大家的警惕,是预防贿赂犯罪的合理手段。然而,该制度得以不再“门前冷落鞍马稀”,而真正成为预防腐败“高压线”,还需要更多的立法完善。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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