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西岸文集> 肖隆平 > 正文
被逼的灵宝式道歉有几分真诚
www.fjnet.cn?2009-04-20 08:15?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在面对来自各界和上级领导的压力之下,灵宝市政府终于站出来“诚恳地”向事件受害者王帅和社会道歉了。但是,笔者有个疑问是,被逼的灵宝式道歉,有几分是真诚的?

  且看灵宝市政府的道歉信:“4月8日以来,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对王帅发帖事件相继进行了报道,多位法律专家和网民给予了高度关注,充分体现了对灵宝的关心和厚爱,我们真诚感谢新闻媒体、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对灵宝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虚心接受批评……(详见4月18日《中国青年报》)”

  一副“受委屈后”被关注的无奈架势,跃然纸上。笔者就有理由怀疑灵宝市政府道歉的真诚度。理由有二:首先,灵宝市政府前后态度的截然相反让笔者生疑。在没有各大媒体介入之前,在没有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接受人民网采访时站出来公开对王帅案道歉之前,灵宝市政府的态度是什么样的,公众已经熟知,但是当这一切出乎灵宝市政府预料之外后,灵宝市政府变得“诚恳”了、“老实”了。可这是真实的灵宝市政府的态度吗?

  我们不得而知,唯一能够用来支撑判断的前提是: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有灵宝市政府的某位官员,尤其是事件的操纵者站出来接受惩罚,甚至是引咎辞职;以后的灵宝市政府是否依然如此目无法纪、知法犯法地随意行使政府的行政权力。

  第二,也是前面提到的,尽管王帅的“罪名”得到了洗清,也会得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有的赔偿,可这样做如果说就可以洗清灵宝市政府随意执法的罪恶,或者说,灵宝市政府倘若再犯错之后,只是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无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惩处,那是否意味着还会有效仿的第二个、第三个灵宝市政府?

  显然,在代价偿付原则中,不合格的政府会选择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打压对自己“不利”的所谓闹事者、滋事者。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政府唯一能做的是对公众进行释疑解惑。像灵宝市政府这样公然拿起执法权来拘留一个弱小民众的行为,跟地痞流氓的行为又有什么两样呢?那么,对于国家机关中的“地痞、流氓”是不是应该清除出去?是不是不该让他继续危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呢?

  道歉,本身无法弥补已定的伤害(或损失),即便是真诚的、有偿的道歉。如果还是政府这样向民众道歉,则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嫌疑。为此,笔者期待着灵宝市政府的下一个动作,能够更好地证明道歉的真诚!(肖隆平)

(责编:刘宝琴)


相关新闻
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