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征收可否“谁受益,谁交税”
www.fjnet.cn?2008-09-23? ?来源:大众日报    我来说两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 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 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9月19日《北京青年报》)

    九月十九日起,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仍为千分之一。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议论颇久的印花税改革问题,总算有了结果。无疑,单边征收印花税,对鼓励和支持市场发展,规避较大金融风险,积极应对美国等海外市场疲软带来的外部环境恶化,具有积极的作用。这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政策信号,连同“央企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汇金公司增持上市银行股票”,体现出国资委、汇金公司等方面联手救市的决心和行动,它也显示出我国央企和大型金融企业大股东对大型上市公司、骨干金融企业的发展抱有巨大信心。我们相信,单边印花税、央企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汇金公司增持上市银行股票这三大利好举措,一定能够让市场稳定一段时间。

    但单纯从印花税改革和变迁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印花税单边征收还不够,或许区别对待、多样征收更好。

    证券交易可以简单地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两个交易群体。而每个交易群体中当事人的受益情况又有所不同,一视同仁地征收印花税或不征收印花税,显然对部分人不公平。征收印花税,应当坚持“谁受益,谁交税”和“多受益,多交税”的原则。在这样的原则下,就可以把交易双方各分为多种情况,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政策,肯定会更受交易者欢迎。

    比如,可以先从交易额大小来考虑。不妨像个人所得税那样,先定个最低基点,不起过最低基点不征或少征税,超过最低基点再按数额不同分为若干档次,按档次征税。

    再比如,可以按交易性质或受益程度来考虑。就拿继承或赠与来说吧,并不完全是交易性质,只是一种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转让而已,这种情况可否不征税或少征税?笔者认为完全应该考虑。还有,有些人因某种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得不出手手中股份,这种情况下能否适当降低征税标准呢?

    操作起来也许很难,但为了切实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稳定,还是值得一试。而且操作好的话,不但交易者满意,应征税收也不会减少。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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