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门"诉诸道德出口的另一视角
www.fjnet.cn?2008-05-27?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因为捐赠问题而搞得狼狈不堪的企业和个人很是不少。信手举来,便有深陷“万科捐赠门”的王石先生;被称为“铁公鸡”的麦当劳、肯德基、三星等外资企业;由于三天“哀悼日”没有玩成网络游戏而开口骂人的东北女孩,等等。

  广大网友和民众对此表现出来的“愤怒和狂躁”自然是令人遗憾的,然而,倘说那些“拿出了一两个月工资”捐赠灾区的民众便是在以其“道德优势”“作刀剑”伤害别人,我以为是一种流于片面的思维;而一味强调“人家自己的财产”支配权在人家自己手里,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的立足点,则似乎更把问题简单化了。

  抛开“人肉追击”的少数现象不谈,因为我相信如此失控的情绪化表现究为少数,不能作为理性讨论的凭依。而“拿出一两个月工资”甚至更少,只为对“道德优势”感兴趣的人,在这个年头恐怕更是殊为罕见了。那么,主要的歧义点似乎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民众对“捐赠门”问题诉诸道德出口是否具有其合理性?甚至,某种程度亦可说是迫不得已;二者,财产支配权等等个人权利是否是孤立的?

  首先,即便是从“普世”价值观的基础之上,我相信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相伴相生的,并不存在义务“真空”中的权利;而“民营企业”和“自然人”是否具有内涵和外延完全对等的财产权利?我不是法律界人士,然而觉得这样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换句话说,作为企业,无论其性质如何,必然比“自然人”拥有更多的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广泛接受的观念中,这一点也可说是具备某种“普世”认可度的。

  如此,不管是否出于主观愿意,欲求完全的“权利”,恐怕不得不先问这样几个问题:

  这样的“权利”是否建立在了某种义务或曰“社会责任”的基础之上?这样的“权利”是否建立在了某种合理有效的社会调节机制和相对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这样的“权利”是否建立在了双方“对等”地位的基础之上?

  纯然出于巧合的是,深陷“捐赠门”的企业和个人在无意间而具有了某种回味深长的象征意义,这表现在它们似乎是对近年来长期郁积的民众质疑的“反刍”:从分布来看,其质疑对象分别针对于:房地产企业,外资企业,缺乏起码责任感的少数社会群体……

  换句话说,为什么是它(他)们?这种表面的“无意巧合”是果还是因?

  试以房地产企业作为具体示例。只需问两个极其简单的问题就够了:那些拥有财富最多、最富生命力和增长性的企业“排行榜”中,房地产企业几时不是当仁不让呢?――这样的比例,恐怕适与任何一条大街上走着的“房奴”(还不说根本住不起房子的人)数量比例对等。而另一方面,在这次汶川大地震中民众怨愤最大的部分,也可说是针对这些企业大量存在的“豆腐渣工程”的恶劣积习,以及虽则如此,却仍难以期待之的反思和警醒吧。

  那么,这些大量取之于民的财富是怎样还馈于民呢?我们的富有企业和企业家们,除了“做秀”以外,有多少真正把“社会责任”和“公民责任”――甚至仅仅是“守法经营”――作为与自己相关的词汇?有多少知道“慈善”、“捐赠”为何物?而对于这样的现状,我们的社会调节机制如何?法律的设立和实施、执行情况如何?财富的再分配机制如何?由于广泛存在的“权钱交易”、无法可依有法也不依、千疮百孔惨淡不成样的各种“调节”机制的缺失和扭曲、盘根错节的腐败现象和贪官污吏的顽强生命力等等众所周知的原因,民众对于这样的“法治”状况可说是失望至极……然而,在社会整体的运行机制设计上,民众有否和这些企业、企业家们地位对等的诉求渠道?答案恐怕是不言自明的。

  记得一位先哲说过:不宽容不过是老百姓自卫本能的一种表现。“人民在没有恐惧笼罩的时候,是很倾向于正直和正义的。”可惜的是,“迄今为止,人民却很少有机会实践这两个美德。”

  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由于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恰恰是普通民众最强烈的感受之一。这种“恐惧”表现为无论穷富都无一例外热衷于储蓄和积敛财富;表现为对于公共事物参与的冷漠和对于公共管理机构强烈的不信任;表现为在正常渠道缺失状况下对于各种“非正常渠道”锲而不舍的探索和尝试:惨烈者诸如跳楼、上访,平和者诸如各个网络论坛的非理性讨论,还有――道德出口。

  既然这个甚至谈不上差强人意的社会还被某种普遍的“恐惧”所笼罩,谈论完美的法治出口,谈论华丽的现代视角,恐怕就只能是浪费时间;而既然“不宽容”暂时还只能是民众自我保护法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要求他们的绝对宽容――甚至不该凭依哪怕不是唯一也是最“有效”的出口――虽然不敢如哪位先哲所言是“对于民意的犯罪”,也至少失其善意大度的本质了。(左黎)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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