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就该以实名替代“某某”
www.fjnet.cn?2008-03-13?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每年“3·15”前后,省、市消保部门都会公布一份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报告。按照惯例,案例中所涉及的企业名称总会被隐去,换之以“某”代替。然而今年,四川省消委11日公布的十件案例中有五家企业被点名。今年成都市消协在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时,也尽量不用“某”代替。(见3月12日《成都商报》)

    我们被假冒伪劣产品坑害的太多太苦啦,无论进商场还是去菜场,陷阱无处不在,稍不留意,即钻进了商家设计的圈套,老百姓左盼右盼,巴不得“3·15”早日到来,恨不能天天都是“3·15”,因为只有这一天,消费者才真正扬眉吐气,可见,老百姓渴望有主管部门为自己撑腰与维权。

    可我们也不得不发出这样的感叹,有关部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要么象征性地走走过场,要么心慈手软,半途而废,使得打假演变成了假打。今天假冒伪劣商品销声匿迹了,明天又卷土重来,抑或改头换面,鱼目混珠,老百姓防不胜防,苦不堪言。

    令人欣慰的是,四川省消协发出与众不同的声音,在今年曝光企业时将不再以“某某”代替,这是一件很爽的事情,是啊,长期以来,人们似乎习惯了被忽悠,由于曝光不彻底,一些不良商家蠢蠢欲动,胆大包天,见利忘义,致使市场秩序被打乱了。更可怕的是,老百姓信心指数的迅速下降,使得众多诚信企业、商家深受其害,无辜受到连累。

    以实名替代“某某”,是鞭挞丑恶现象的正义之举,只有触及到了造假者的痛处,消费者才能买上满意的商品,吃上放心的食品。据悉,在四川省消委公布的十件案例中已有五家企业被点名,这是个良好的开端,但愿各地都能以此为榜样,打假不留情,给消费者一个公平与公道。(李忠卿)

    【声明】凡注明 “西岸时评”来源之作品, 未经福建东南新闻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责编:李艳)


  • 相关新闻
福建日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福建日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属福建日报网所有,任何未经本网协议授权的非新闻性质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违者本网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建日报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建日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建日报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