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构建共赢共享的制度环境;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分层社会保障体系;注重人力资本投资,形成发展型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供给的力量,形成农民工服务与管理的科学流程。在政府的主导下,要建构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在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之间能够达成有效、持续、协调的合作关系结构,这种三方合作关系的形成构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建构的基础。
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与农民工三方行动主体的复杂“工程”。在政府的主导下,建构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在三方之间能够达成有效、持续、协调的合作关系结构,这种三方合作关系的形成,构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建构的基础。而其中,作为关键行动主体的政府,如何策略性动员起企业与农民工等行动主体的合作意愿,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构建共赢共享的制度环境
就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而言,政府、企业、农民工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共建共享的理念,共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政府、企业、农民工等主体首先应该实现在规则认知上的相互协调。也就是说,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上,政府、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着的并不一定就是绝对的利益冲突,从长远看,更有可能形成一种共赢局面。
就客观合作能力而言,不同行动主体应该具有最基本的合作素质,如知识素质、话语表达,以及有效行动手段等方面的条件。只有行动主体自身的素质提高了,才有可能通过恰当的话语向其他主体传递自己的观点、想法与利益认知。同时,行动主体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行动手段、工具,如多样化的资源组织方式等。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而言,在政府、企业与农民工的互动中,他们各自素质、各自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非常重要。只有实现良好的社会化,具备较好的素质,三方才有可能在共享的认知层次上进行沟通交流,乃至合作。
在共建共享的合作观念下进行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与制度的建构,对于政府而言,还应该在保障制度的目标取向上进行良好的扶择。在提供救助型社会保障的同时,应该着重提升农民工群体的自我保障能力,即通过提供一系列的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对产业的适应能力,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使他们获得可提供自我保障的长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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